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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刑执减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郑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芳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刑执减字第1404号罪犯郑芳,女,199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6日作出(2011)安刑初字第00004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郑芳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0年9月23日起至2019年9月22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将罪犯郑芳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9月23日起至2018年9月22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郑芳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八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二次,记功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郑芳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芳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23日起至2018年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辉峰审 判 员  魏燕峥代理审判员  殷君芳二0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魏 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