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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明文与罗国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文,罗国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李明文,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泸州市。被执行人罗国权,男,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珙民初字第287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明文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位于珙县巡场镇滨河西街北二段房屋的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证号:宜房权证珙县字第2014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珙县国用(2015)第04**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祖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邓仕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