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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1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赵永健、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来安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健,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来安县城乡规划建设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190号原告:赵永健,农民。委托代理人:宋建强,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上阁楼村委山岗头68号。委托代理人:袁成意,该公司员工。被告:来安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西城河路鼓楼西街。法定代表人:刘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伟,该局职工。委托代理人:邹浩,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健与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来安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永健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永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36元,减半收取3368元,由原告赵永健负担。审 判 员  张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蒋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