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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镜执字第002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汤俊与XX耘、范益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俊,XX耘,范益翠,芜湖惠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0237-2号申请执行人汤俊,男,1978年6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明,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XX耘,男,1955年3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范益翠,女,1968年4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芜湖惠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耘,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汤俊与被执行人XX耘、范益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镜民一初字第024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芜湖惠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方村镇01#楼、02#楼、03#楼、04#楼、05#楼房产。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续行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受聪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曹 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