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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执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孙耀龙与温州市阳光建设有限公司会宁县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耀龙,温州市阳光建设有限公司会宁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会执字第436号申请执行人孙耀龙,男,汉族。被执行人温州市阳光建设有限公司会宁县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会宁县鸡儿川农业产业园。负责人陈江伟,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孙耀龙与被执行人温州市阳光建设有限公司会宁县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会民二初字第1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耀龙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会民二初字第149号民事调解书中有笔误,申请执行人孙耀龙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待补正后重新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孙耀龙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孙耀龙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石晓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