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民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陈忠喜与卢红云、胡双燕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保字第00025号申请人陈忠喜,自由职业。被申请人卢红云,自由职业。被申请人胡双燕,自由职业。申请人陈忠喜与被申请人卢红云、胡双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卢红云、胡双燕抵押的小型普通客车(鄂E×××××号,机动车登记所有权人为覃兆红)一辆予以查封。湖北富豪包装有限公司自愿用其所有的小型越野客车(鄂E×××××)为申请人陈忠喜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忠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卢红云、胡双燕抵押的小型普通客车(鄂E×××××号,机动车登记所有权人为覃兆红)一辆予以查封。二、对湖北富豪包装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陈忠喜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小型越野客车(鄂E×××××)的产权予以查封。申请人陈忠喜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享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雍少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时青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