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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民初字第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刘序义与王继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序义,王纪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初字第1400号原告刘序义,男,汉族,1952年10月31日出生,住济阳县被告王纪勇,男,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序义与被告王纪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序义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纪勇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序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序义负担。审判员  张健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