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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建超、王加与高彬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建超,王加,高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内蒙古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保字第27号申请人刘建超,男,1989年07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赤峰市林西县五十家子镇西耳子村。申请人王加,女,198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赤峰市巴林左旗碧流台镇大营子村。被申请人高彬,男,1988年0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城区自建房天山路南段西侧。申请人刘建超、王加以与被申请人高彬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于2015年08月0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高彬驾驶的,车辆所有人系高彬的车牌号为蒙D9R16**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予以诉前保全,并用申请人刘建超、王加的担保人刘继虎的自有房产,房产证编号为赤峰市房权证林西县字第17402141XX**号的房屋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建超、王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扣押被申请人高彬驾驶的,车辆所有人系高彬的车牌号为蒙D9R16**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2.查封申请人刘建超、王加的担保人刘继虎的自有房产,房产证编号为赤峰市房权证林西县字第17402141XX**号的房屋的房产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谷海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 代 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