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破(预)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台州市飞鸿毛纺织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台州市飞鸿毛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破(预)字第2号申请人:台州市飞鸿毛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桂楚。2015年7月21日,申请人台州市飞鸿毛纺织有限公司以经营不善,且已资不抵债,无法继续经营,并经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申请破产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认为:申请人台州市飞鸿毛纺织有限公司系经台州市椒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的在册企业,其申请破产的主体适格,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申请人提交的财务会计账册、债务清单,表明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条件,对其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台州市飞鸿毛纺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胡红芳代理审判员 王 欣人民陪审员 项 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周云飞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细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条第一款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第十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