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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二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张宏亮诉林为光、林邦祥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亮,林为光,林邦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100号原告:张宏亮。被告:林为光。被告:林邦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宏亮诉被告林为光、林邦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宏亮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宏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宏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张宏亮负担。审 判 长  蒙自康代理审判员  吴 宁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文博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