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二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张宏亮诉林为光、林邦祥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亮,林为光,林邦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100号原告:张宏亮。被告:林为光。被告:林邦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宏亮诉被告林为光、林邦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宏亮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宏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宏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张宏亮负担。审 判 长 蒙自康代理审判员 吴 宁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文博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