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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新民初字第3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焦英昌诉被告胡光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英昌,胡光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3919号原告焦英昌,男。委托代理人焦明,男,系原告儿子。被告胡光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焦英昌与被告胡光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英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670元均由原告焦英昌负担。代理审判员  段文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朱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