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商初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金华市德勤家电有限公司与兰溪市晓良电器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商初字第1227号原告金华市德勤家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勤。委托代理人何瑞明、沈蓓。被告兰溪市晓良电器商行。负责人吴惠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德勤家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兰溪市晓良电器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德勤家电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德勤��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兰溪市晓良电器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德勤家电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佘万宝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胡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