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01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于海洲诉被告张静芝、丁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海洲,张静芝,丁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1420号原告于海洲,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职工。被告张静芝,女,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丁丽丽,女,199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海洲诉被告张静芝、丁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张静芝、丁丽丽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海洲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8元、保全费420元,全额退回原告于海洲。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