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4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赵×与李×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李×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4928号原告赵×,女,1936年10月20日出生。被告李×,女,1956年10月4日出生。原告赵×与被告李×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诉称,原告与被告是母女关系,原告与其夫李x1生育三个子女,分别为被告、李x2和李x3。原告年岁已高,无法自理,现住在北京市朝阳区颐园老年公寓。2013年3月被告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将李x2和李x3告上法庭,要求每人每月支付800元赡养费。判决作出后,李x2和李x3按月给原告支付赡养费。赡养是所有子女都有的义务,无论是否为监护人,所以被告作为原告的女儿也应该每月支付800元赡养费,并且要补交2013年5月份至2015年5月份的赡养费。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补交2013年5月至2015年5月每个月的赡养费800元,共计19200元;2、从2015年6月起每个月支付赡养费800元;3、支付原告在敬老院5月份的费用。经审理查明,本院到颐园老年公寓向赵×了解案情时,赵×明确表示起诉李×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民事起诉应当体现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赵×明确表示起诉非本人意思表示,故本案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房文晓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成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