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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刑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方金卫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金卫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刑初字第590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金卫,农民。2010年10月8日因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6月1日因盗窃经台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3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7月23日刑满释放。2015年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4月29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10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5]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金卫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金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0日凌晨,被告人方金卫来到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后庄村八区4幢附近,以拉车门方式,进入丁荣兆价值人民币1900元的浙J×××××号奇瑞QQ轿车内,因车未上锁,遂将该车驶离。当天下午被告人方金卫将车开至黄岩区南城街道山后村准备卖掉,在等待买家期间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方金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丁荣兆的陈述,被告人方金卫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车辆档案,台州市黄岩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赃物的价格鉴定意见,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2015)甬宁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金卫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现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方金卫在前科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方金卫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金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0日起至2016年2月9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刘世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金富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