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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中法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韦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执字第47号被执行人韦波。现羁押于广东省阳江监狱。本院作出的(2015)茂中法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韦波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缴交罚金的义务,本院以(2015)茂中法执字第47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韦波在银行、国土局、房产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均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本院作出的(2015)茂中法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茂中法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韦波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艳审判员 陈华培审判员 邱江兵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 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