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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立民终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胡万平与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万平,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立民终字第7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万平,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5楼502单元和3楼301B单元。负责人杨永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永标,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胜南,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万平不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5)东三法民三初字第137号之一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诉上诉人赔偿纠纷一案,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予以受理,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是属于交通事故争议纠纷,要求将该案移送事发之地或本人户籍之地。本案的管辖权应由事发地湖北建始县红岩寺法院或者上诉人户籍地重庆市巫溪县上磺法院,而不应在我流动临时居住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另外,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好的查明案件事实,将该案移送事发之地或上诉人户籍地之法院管辖更为合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北建始县红岩寺法院或者重庆市巫溪县上磺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东莞市公安局凤岗分局油甘埔派出所出具的《流动居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可以确定上诉人胡万平的经常居住地在东莞市凤岗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东莞市凤岗镇作为上诉人胡万平的经常居住地,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李远伦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杨忠明第1页共3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