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民一初字第2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荣县新城医院与李某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县新城医院,李某某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一初字第2000号原告荣县新城医院,住所荣县河西新区望景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向东,系该院院长。被告李某某,男。原告荣县新城医院诉被告李某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荣县新城医院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荣县新城医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荣县新城医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荣县新城医院负担。审判员 王昌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雪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