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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民一初字第2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荣县新城医院与李某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县新城医院,李某某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一初字第2000号原告荣县新城医院,住所荣县河西新区望景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向东,系该院院长。被告李某某,男。原告荣县新城医院诉被告李某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荣县新城医院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荣县新城医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荣县新城医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荣县新城医院负担。审判员  王昌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雪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