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申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临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焦某某、徐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泉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焦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申字第00072号申请执行人:临泉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任主任。委托代理人:秦子振,任临泉县计生委执法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刘彪,任临泉县计生委执法队副大队长。被执行人:焦某某,男,1991年3月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徐某某,女,1987年2月生,汉族,农民。焦某某、徐某某于2014年9月9日违反《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二孩,临泉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2月16日以征决(2015)16-1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征收焦某某、徐某某社会抚养费57200元,因焦某某、徐某某未履行,临泉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焦某某、徐某某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焦某某、徐某某的银行存款5795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含执行费75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张明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韦可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过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