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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辛保福与李新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保福,李新生,丁丽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民初字第109号原告辛保福,男,195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王罡,济南槐荫冠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新生,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丁丽娜,女,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地税局槐荫分局科长,住济南市。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罗祥虎,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张信军,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辛保福与被告李新生、丁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辛保福以被告李新生已将本案欠款全部清偿完毕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保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辛保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5元,减半收取2318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3488元,由原告辛保福负担。审 判 长  李明亮人民陪审员  王孝勤人民陪审员  姜丽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孔 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