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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刑执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束兵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束兵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刑执字第00461号罪犯束兵,男,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6日作出(2003)淮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束兵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5月8日交付执行。2007年8月21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1年8月1日、2013年11月20日经本院裁定,先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蚌埠监狱于2015年7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蚌埠监狱提出,罪犯束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先后获得记功2次、表扬2次的奖励。本院认为,罪犯束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束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7年8月21日起至2023年8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峰审判员 吴公礼审判员 陈 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玉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