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二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安民与被告宁交春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安民,宁交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二初字第56号原告李安民,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被告宁交春(又名宁朝晖),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安民与被告宁交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安民以与被告宁交春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安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3元,减半收取52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谭敏燕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邹金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