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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二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安民与被告宁交春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安民,宁交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二初字第56号原告李安民,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被告宁交春(又名宁朝晖),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安民与被告宁交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安民以与被告宁交春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安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3元,减半收取52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谭敏燕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邹金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