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行终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林学旺与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划拨建设用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学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陕行终字第0006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学旺,男。上诉人林学旺因诉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雁塔区人民政府划拨建设用地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行立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林学旺上诉称,一审法院对其起诉裁定不予立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其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一款(八)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人民法院应受理。被上诉人出让(划拨)东姜村中央公园(姜溪花都)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上诉人有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权利。被上诉人变相批准东姜村中央公园(姜溪花都)用地,侵害其公平竞争权。因此上诉人对本案所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法应予立案。本院认为,上诉人是以其个人名义起诉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雁塔区人民政府划拨建设用地行政行为违法,未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侵犯其公平竞争权。《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涉及科研项目的投标人可以是自然人。上诉人主张其作为自然人参与公平竞争的投标权利,缺乏法律依据,且上诉人提交的材料也未能证明其个人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故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得到支持,一审法院对其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建军代理审判员 徐 炯代理审判员 马 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高 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