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五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五指山水鑫置业有限公司诉五指山富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指山水鑫置业有限公,五指山富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185号原告五指山水鑫置业有限公,住所地五指山市海榆北路水务局办公大楼。法定代表人刘X发。委托代理人王X新,该公司总工程师件总经理。被告五指山富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指山市富豪大厦A3,1704-1705号。法定代表人李X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五指山水鑫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鑫公司)与被告五指山富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豪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李 圆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赖思琴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kdihn2dqyzhxa41v9e案件唯一码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