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鞠洪亮与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汪疃镇西黄埠村村民委员会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鞠洪亮,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汪疃镇西黄埠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920号申请执行人鞠洪亮,女,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崇武路****号***室。被执行人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汪疃镇西黄埠村村民委员会。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5)威环民初字第13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划拔被执行人在其所在乡镇代管资金84139元,致本案得以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5)威环民初字第134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13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少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戚礼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