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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法执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蓝江与韦吉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江,韦吉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法执字第77-1号申请执行人蓝江。被执行人韦吉敢。申请执行人蓝江与被执行人韦吉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韦吉敢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蓝江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韦吉敢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本院对被执行人韦吉敢进行了“四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韦吉敢名下有一辆号码为桂A×××××的轩逸牌小型轿车,根据案件需要,本院已于2015年4月10日裁定查封了该车辆,但该车辆至今未能找到;被执行人韦吉敢名下有位于大化镇红河南路265号房子一栋,房产证号为大房权证大字第××号,但该房产已设定抵押,本案标的与该房价值相差较大,不便于执行。经多方查找,被执行人韦吉敢下落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核实本案的财产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或其他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法执字第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彩远审 判 员  马会莲代理审判员  蓝炳荣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黄吉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