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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成利利与张伟伟、张金存、朱广菊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利利,张伟伟,张金存,朱广菊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成利利与张伟伟、张金存、朱广菊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757号原告成利利,甘肃省崇信县人。被告张伟伟,甘肃省华亭县人。被告张金存,甘肃省华亭县人。被告朱广菊,甘肃省华亭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利利与被告张伟伟、张金存、朱广菊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成利利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利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利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成利利承担。审判员  马晓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