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成利利与张伟伟、张金存、朱广菊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利利,张伟伟,张金存,朱广菊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成利利与张伟伟、张金存、朱广菊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757号原告成利利,甘肃省崇信县人。被告张伟伟,甘肃省华亭县人。被告张金存,甘肃省华亭县人。被告朱广菊,甘肃省华亭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利利与被告张伟伟、张金存、朱广菊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成利利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利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利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成利利承担。审判员 马晓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