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545号原告陈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肖猛,湖北益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某某,女。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段新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猛,被告谭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12月份在工厂务工时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6年8月18日生育长子陈某甲,2007年7月23日双方登记结婚,2009年5月20日生育次子陈某乙,由于婚后夫妻间性格各异,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现夫妻感情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现有幼子需要双方抚养,本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陈某某、谭某某于2005年12月份在深��务工时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6年1月份双方同居生活,2006年8月18日生育长子陈某甲,2007年7月23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5月20日生育次子陈某乙。谭某某无婚前财产,婚后夫妻双方在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麦园村购买100平方米房屋1套。无共同债权、债务及存款。由于婚后双方均在两地务工,夫妻间聚少离多,缺少沟通,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现陈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谭某某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务工期间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系自主婚姻,有一定婚姻基础,婚后生育了两个孩子,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由于夫妻间均在两地务工,夫妻间聚少离多,缺少沟通,故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只要原、被告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理解,正确对待和处理家庭矛盾,夫妻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请求离婚,但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段新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叶佳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