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杨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1546号原告:杨某,渔民。委托代理人李艳,河北杨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姚某,渔民。委托代理人周存鹏,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杨某起诉姚某重婚的刑事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宋宝平代理审判员 李彦君代理审判员 姚振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志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