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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商初字第3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与林王彬、叶正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林王彬,叶正洪,邵正民,张焕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商初字第398-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负责人:詹小微。委托代理人:贾殿军。委托代理人:郑鑫瑜。被告:林王彬。被告:叶正洪。被告:邵正民。被告:张焕军。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与被告林王彬、叶正洪、邵正民、张焕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2015年8月3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林王彬、叶正洪、邵正民、张焕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40元,减半收取77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75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黄觉晓代理审判员  徐培芳人民陪审员  叶爱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钟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