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06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朱思杰与张玉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625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思杰与被告张玉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思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七元由原告朱思杰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陆 婧代理审判员 张传京人民陪审员 姚玉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春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