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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06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朱思杰与张玉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625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思杰与被告张玉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思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七元由原告朱思杰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陆 婧代理审判员  张传京人民陪审员  姚玉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春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