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龙诉被告张世华、阳泉市滨河世纪城物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龙,张世华,阳泉市滨河世纪城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560号原告张龙,男,1988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委托代理人李爱珍(系原告之母),1963年,现住阳泉市。被告张世华,男,汉族,50岁。被告阳泉市滨河世纪城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丽燕,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龙诉被告张世华、阳泉市滨河世纪城物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张龙负担。审判员 王兰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唐 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