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6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北京家禽育种有限公司诉王娇祥劳动争议一案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家禽育种有限公司,王娇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民初字第6737号原告北京家禽育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前桑园村西,组织机构代码60001XXXX。法定代表人崔文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启辉,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北京家禽育种有限���司人力资源部经理。被告王娇祥,男,1977年7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雪霞,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昱娟,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家禽育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禽育种公司)与被告王娇祥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家禽育种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启辉及被告王娇祥的委托代理人张雪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家禽育种公司诉称:我公司与王娇祥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劳动者应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对王娇祥降职降薪依据的公司规章制度,是按规章制度的颁行程序制定实施的,其内容亦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劳动者应遵守,规定无需劳动者同意。王娇祥知晓上述规章制度,也从未提出过异议。对王娇祥实行的降职降薪是严格按照上述规章制度执行的结果。我公司与王娇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我公司有自主行使考核员工胜任和不胜任工作岗位要求的权利。王娇祥岗位说明书、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是经过公示及生效的,王娇祥同样未曾提出异议。我公司按此要求对王娇祥客观真实进行考核,评定结果为不胜任岗位要求,故我公司照此结果对王娇祥降职降薪。我公司给付王娇祥待遇不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故不存在我公司给付其降职降薪前后待遇差额的问题。王娇祥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其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关于王娇祥的2013年度带薪休年假问题,第一,王娇祥所在部门与王娇祥约定王娇祥每月出差16日,剩余时间不用上班也发薪,年休假已被考虑16天之外应返回公司上班而未返回公司上班之中,视为已休完当年年假���王娇祥不再另行休带薪年假。而王娇祥实际工作情况也是如此。按公司规定:因员工个人原因休假未使用完的,所剩假期视为自动放弃。因工作原因,由个人申请经部门最高主管签核,可延至次年2月。而王娇祥从未提出延迟休假申请。这些事实可以证明我公司不再给予王娇祥2013年带薪年假,符合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补充规定》、《年休假使用通知》的规定。第二,王娇祥关于2013年度带薪年休假待遇的主张已超过仲裁时效。我公司因不服京顺劳人仲字【2015】第962号裁决,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我公司与王娇祥自2007年8月21日至2015年1月14日存在劳动关系;2.判决我公司不支付王娇祥2014年11月21日至2015年1月14日期间的工资差额;3.判决我公司不支付王娇祥2014年度绩效工资差额;4.判决我公司不支付王娇祥2013年度10天未休年假工资;5.判决我公司不支付王娇祥经济补偿金;6.诉讼费由王娇祥负担。被告王娇祥辩称:我认可仲裁裁决确认的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2014年11月21日至2015年1月14日家禽育种公司支付我的工资存在差额,是由于家禽育种公司单方调整职务降薪所致。我认可仲裁裁决的第二项至第五项裁决结果,由于家禽育种公司降低我的工资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为此我向家禽育种公司邮寄解除通知,家禽育种公司应当依法支付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的金额偏低,我要求按照90351.98元的标准支付。经审理查明:王娇祥自2007年8月21日至2015年1月14日与家禽育种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经续订终止日期为2016年11月20日。2014年4月至2014年11月,王娇祥担任技术服务主任职务。2015年1月13日,王娇祥以家禽育种公司擅自对其降职降薪、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家禽育种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家禽育种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收到该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王娇祥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家禽育种公司自2007年8月21日至2015年1月14日存在劳动关系,裁决家禽育种公司支付其2014年11月21日至2014年12月20日工资差额4050元、2014年12月21日至2015年1月14日工资差额3064.08元、2014年未发绩效工资21056.59元、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未休年假工资10800元(共10天)、2007年8月21日至2015年1月14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0351.98元,并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仲裁审理中,家禽育种公司认可自2007年8月21日至2015年1月14日与王娇祥存在劳动关系,亦认可收到王娇祥邮寄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15年3月23日,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家禽育种公司与王娇祥自2007年8月21日至2015年1月14日存在劳动关系,裁决家禽育种公司支付王娇祥2014年11月21日至2014年12月20日工资差额4050元、2014年12月21日至2015年1月14日工资差额3064.08元、2014年度绩效工资差额21056.59元、2013年度十天未休年假工资72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0300元,并为王娇祥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驳回了王娇祥的其他仲裁申请请求。家禽育种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持诉称理由及请求诉至本院。本院审理中,家禽育种公司与王娇祥均认可仲裁裁决确认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家禽育种公司认可尚欠王娇祥2014年绩效工资21056.59元,并同意为王娇祥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家禽育种公司出示了任命书、调职审批表,证明王娇祥原为技术服务主任,科长级别,公司按照相应的职级管理制度调整职位后,王娇祥为技术服务代表职,副科长职位。王娇祥主张家禽育种公司没有向其出示过任命书,直至发放工资的时候才知道工资大幅度减少,不认可调职审批表的真实性,称没有经过其签字和认可。为了证明给王娇祥降职符合公司规章制度,降薪符合公司薪资管理办法,家禽育种公司出具了2014年度绩效考核方案、职级管理办法与关于下发人力资源制度通知等。王娇祥均不认可其真实性,表示没有见过职级管理办法和人力资源制度通知,家禽育种公司并未按照2014年度绩效考核方案考核。家禽育种公司还出示了王娇祥工作评定意见,证明其已下发给王娇祥考核评定意见,内容为2012年C级、2013年C级、2014年D级,明确告知了王娇祥考核项目有哪些,并且以此核算绩效工资。家禽育种公司就考核人员情况陈述考核人为王娇祥主管领导。王娇祥对考核结果不予认可,主张考核不客观真实,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禽育种公司主张其公司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等对王娇祥调岗降薪,支付王娇祥的工资不存在差额,并提交2个月工资支付记录加以证实。王娇祥不认可工资条的真实性,表示与其收到的形式不一致,同时王娇祥主张工资正常状态下是8110元,调整后为4060元,家禽育种公司表示如法院认定存在差额,则认可仲裁裁决确认的差额数额。关于王娇祥的未休年假工资问题,家禽育种公司出示了员工带薪年休假补充规定和于2013年11月13日发给王娇祥的通知,证明王娇祥知晓年休假规定,其未申请休假即视为放弃年休假。王娇祥不予认可,表示未见过该年休假规定且单方通知违反年休假办法。家禽育种公司表示认可王娇祥应当享受10天年假,但认为其已经休过年假,已经自动放弃,且王娇祥存在出差情况,出差时间已经折抵年假。王娇祥主张已于2014年1月13日向��禽育种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家禽育种公司于2014年1月14日收到了该解除通知书,为此出示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EMS快递单。家禽育种公司认可收到了快件,但表示快件里没有内容。同时主张其公司以王娇祥连续旷工为由于2015年1月20日与王娇祥解除劳动关系。家禽育种公司为证实其公司该主张还提交了员工惩戒表、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加以证实。关于王娇祥解除劳动关系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数额,王娇祥主张为12046.93元,家禽育种公司则表示没有计算过,亦未提交证据加以证实。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任命书、调职审批表、职级管理办法、工资条、员工带薪年休假补充规定、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仲裁裁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家禽育种公司与王娇祥均认可自2007年8月21日至2015年1月14日存在���动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家禽育种公司认可尚欠王娇祥2014年绩效工资21056.59元,并同意为王娇祥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本院不持异议。家禽育种公司主张其公司有自主行使考核员工胜任和不胜任工作岗位要求的权利,经考核应对王娇祥降职降薪,并提交王娇祥岗位说明书、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和王娇祥工作评定意见加以证实,但其公司未提交王娇祥考核结论所参照的详细依据加以证实,应承担不利后果。家禽育种公司在考核依据不足的情况下对王娇祥降职降薪依据不足,应按降职降薪前的工资标准为王娇祥补足工资差额,家禽育种公司对仲裁裁决确认的工资差额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家禽育种公司在考核依据不足的情况下降低王娇祥的工资标准,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王娇祥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解���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关于王娇祥解除劳动关系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数额,家禽育种公司负有举证责任,在其公司未提交证据加以证实的情况下,本院应采信王娇祥主张的数额。但按王娇祥主张的数额计算明显高于仲裁裁决确认数额,在王娇祥未依法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应视为其同意仲裁裁决数额,本院对仲裁裁决数额加以确认。家禽育种公司则表示没有计算过,亦未提交证据加以证实。家禽育种公司在收到王娇祥邮寄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再以王娇祥旷工为由辞退王娇祥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认定。家禽育种公司诉讼要求判令不支付王娇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本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关于王娇祥的年假工资请求,双方均认可王娇祥应享受的天数为10天,本院予以确认。家禽育种公司主张王娇祥因工作性质出差已经休了年休假、其公司已通知王娇祥申请可延至次年2月,否则视为王娇祥自行放弃,其公司的上述主张均违反《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北京家禽育种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娇祥自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至二○一五年一月十四日存在劳动关系;二、原告北京家禽育种有限公司支付被告王娇祥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至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的工资差额四千零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三、原告北京家禽育种有限公司支付被告王娇祥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至二○一五年一月十四日期间工资差额三千零六十四元零八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四、原告北京家禽育种有限公司支付被告王娇祥二○一四年度绩效工资差额二万一千零五十六元五角九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五、原告北京家禽育种有限公司支付被告王娇祥二○一三年度十天未休年假工资七千二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六、原告北京家禽育种有限公司支付被告王娇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六万零三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七、原告北京家禽育种有限公司依法向王娇祥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八、驳回原告北京家禽育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北京家禽育种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北京家禽育种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建代理审判员 张洁培人民陪审员 柳显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思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