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催字第14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催字第14029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营业场所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133号。法定代表人张春梅,行长。委托代理人明廷发,男,199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申请宣告号码为30500053/26121513的银行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票号30500053/26121513;出票金额300000元;出票人南车洛阳机车有限公司,收款人株洲市瑞帆机车配件��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10月30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4月30日;付款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首体南路支行的银行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可以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佟 颖代理审判员  陈访雄代理审判员  龚 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