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山民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叶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986号原告叶某,1988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韩玉军,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彬,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高某,1985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审判员 张明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