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初字第00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第00830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0830号原告蒲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张某、张某某,被告蒲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某某诉被告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蒲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蒲某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蒲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翠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高学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