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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草民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杨章才、杨铁裕与杨铁裕、傅兰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章才,杨铁裕,傅兰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草民初字第377号原告:杨章才。被告:杨铁裕。被告:傅兰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章才与被告杨铁裕、傅兰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章才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铁裕、傅兰英的起诉。本院认为,被告杨铁裕、傅兰英就所欠款项已向原告杨章才履行完毕,原告杨章才自愿撤回对被告杨铁裕、傅兰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章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15元,依法减半收取507.5元,由原告杨章才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马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