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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民一初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磐石市紫薇名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黄志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石市紫薇名苑小区业主委员会,黄志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1115号原告:磐石市紫薇名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庆杰,主任被告:黄志勇本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磐石市紫薇名苑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黄志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磐石市紫薇名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磐石市紫薇名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石市紫薇名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25.00元,退回原告25.00元。审判员  高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员刘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