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刑执字第2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贾学君故意杀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学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执字第2705号罪犯贾学君,出生于黑龙江省通河县。现于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服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7日作出(2007)黑林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学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85559.83元。被告人贾学君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0日以(2007)黑刑一终字第1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3日以(2010)黑刑执字第5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12年6月28日以(2012)哈刑执字第317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于2015年6月18日根据该犯的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以罪犯贾学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贾学君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贾学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学习成绩良好;能够积极参加车工劳动,在劳动中,不怕脏、不怕累,累计完成车床外加工零部件2300余件,加班加点90余工时,较好的完成民警分配的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民事赔偿义务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履行民事赔偿义务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贾学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贾学君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学君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2月3日起至2026年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福军审判员 李文博审判员 王立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盛丽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