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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1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刘某诉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乃兵,胡亚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579号原告刘乃兵,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8198710284077,汉族,农民,住金乡县奎星街北段1号院2号楼四单元407室。委托代理人黄如光,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亚丽,女,1987年1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8198701154043,汉族,农民,住金乡县奎星街北段1号院2号楼四单元407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乃兵诉被告胡亚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乃兵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乃兵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原、被告双方协商调解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乃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告刘乃兵负担。审判员  郑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颂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