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刑执减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马则乃白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刑执减字第1405号罪犯马则乃白,女,1963年4月8日出生,回族,甘肃省广河县人,文盲,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甘肃省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21日作出(2002)临州法刑初字第00000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马则乃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6日将罪犯马则乃白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04年10月26日起至2022年10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4年10月26日起至2021年8月25日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4年10月26日起至2020年6月25日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4年10月26日起至2019年4月25日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4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25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马则乃白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四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三次,记功三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四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马则乃白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则乃白减刑一年两个月(刑期自2004年10月26日起至2016年9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辉峰审 判 员 魏燕峥代理审判员 殷君芳二0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魏 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