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陈明军与李超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军,李超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陈明军,广西柳州钢铁(集团)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李超军,广西柳州钢铁(集团)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陈明军申请执行李超军关于民间借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李超军的工资收入已被本院在执行别的执行案中冻结,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明军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北民一初字第14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胜审判员 韦棋柱审判员 陈 然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蓝婷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