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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3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赵义与重庆融创世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义,重庆融创世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3438号原告赵义,女,汉族,1982年4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融创世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白果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05649784-5。法定代表人商羽。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义与被告重庆融创世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义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粟 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周倩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