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西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与刘松松等4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刘松松,张亚楠,刘启冰,张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西初字第00125号原告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振志,公司经理。被告刘松松,男,1988年10月19日出生。被告张亚楠,女,1988年10月15日出生,刘松松妻子。被告刘启冰,男,1989年3月11日出生。被告张丹丹,女,1987年1月18日出生,刘启冰妻子。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松松等4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元,由原告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霍跟上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