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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刑初字第3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某乙、赵某某等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乙,赵某某,沈某某,王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316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乙,男,1977年10月22日生,汉族;2007年1月、2009年8月因犯有吸毒行为分别被处行政拘留10日、15日;2015年4月2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被告人赵某某,女,1978年2月5日生,汉族;2013年7月因犯有吸毒行为被处行政拘留3日;2015年4月2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被告人沈某某,女,1963年1月25日生,汉族。被告人王乙,男,1970年2月11日生,汉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2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乙、赵某某、沈某某犯赌博罪、被告人王乙犯赌博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乙、赵某某、沈某某、王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赌博罪2015年4月22日凌晨,被告人王某乙、赵某某、沈某某、王乙纠集薛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周甲等多人在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瑞安路XXX弄XXX号XXX室的被告人王乙家中以“网络百家乐”的方式聚众赌博,提供“申博”赌博网站网址、账号、密码,当场以现金方式结算输赢,并从赌博码量中非法获利。后被民警当场查获,投注额累计人民币118,010元,缴获赌资人民币2,500元。被告人王某乙、赵某某、沈某某、王乙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作案工具计算机一台,并已将缴获的赌资予以收缴。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5年4月3日,被告人王乙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瑞安路XXX弄XXX号XXX室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周甲吸食毒品。2015年4月22日凌晨,被告人王乙在上述地址容留吸毒人员周甲、周某乙、薛某某、沈某某等人吸食毒品。被告人王乙到案后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乙、赵某某、沈某某、王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薛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周甲、周某乙、姚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行政处罚决定书,标有投注额的赌博网站电脑截屏图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清点记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案发经过记录和被告人王某乙、赵某某、沈某某、王乙到案后的供述、辨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乙、赵某某、沈某某、王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已构成赌博罪,分别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乙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四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乙、赵某某、沈某某、王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赌博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乙到案后能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乙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两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两罪并罚。被告人王某乙、赵某某、��某某、王乙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计算机一台予以没收。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崇扬良好的社会风气,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15年12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赵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15年12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沈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15年11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王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4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五、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计算机一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蒋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周琴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