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新福与昌邑市正裕铸业有限公司、张政堂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福,昌邑市正裕铸业有限公司,张政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603号原告张新福。被告昌邑市正裕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政堂,经理。被告张政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福与被告昌邑市正裕铸业有限公司、张政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昌邑市正裕铸业有限公司、张政堂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郭巍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冯永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