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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川民初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川民初字第00321号原告曹某某(又名曹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被告贺某某(又名贺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慧阳人民陪审员  李晓元人民陪审员  郝爱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