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执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冬梅与韩君福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冬梅,韩君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402号申请执行人李冬梅,女,1979年7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韩君福,男,1977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李冬梅与韩君福抚养费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四月五日作出了(2011)双郊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韩君福每年给付子女抚养费1500.00元。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二0一三年、二0一四年度子女抚养费。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外出打工地址不详,在本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双执字第40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玉福审 判 员 郭 春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付俊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