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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执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冬梅与韩君福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冬梅,韩君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402号申请执行人李冬梅,女,1979年7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韩君福,男,1977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李冬梅与韩君福抚养费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四月五日作出了(2011)双郊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韩君福每年给付子女抚养费1500.00元。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二0一三年、二0一四年度子女抚养费。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外出打工地址不详,在本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双执字第40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玉福审 判 员  郭 春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付俊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