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3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薛欢欢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解放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欢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解放路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3491号原告薛欢欢。委托代理人李勇。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解放路支行。代表人胡文君。委托代理人丁备战。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欢欢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解放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欢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减半收取280元,由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解放路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亚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婧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