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一初字第7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桂兰与陈峰、孙荣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785-1号原告:王桂兰。被告:陈峰。被告:孙荣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兰与被告陈峰、孙荣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桂兰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峰驾驶的冀T×××××号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桂兰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陈峰驾驶的冀T×××××号轿车一辆;二、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金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博杨 更多数据: